首尾條文

一、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
    十七條第三項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
    機構)之認可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五、其它事項:
(一)經本部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符
      合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
(二)與本案有關之法令,有修正時,均應依新修正之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部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調查之相關規定及訓練要點第
      十三點規定進行查核,經查有違反規定者,廢止其認可資格。
(四)專業機構如經本部發現或他人檢舉,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講習計畫
      移轉或委託他人辦理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資
      格。